宣導:112年5月1日起申請「轉繪建物位置圖」應檢附經簽證之「建物地籍測繪資料」

發佈日期:2024/6/13

宣導:112年5月1日起申請「轉繪建物位置圖」應檢附經簽證之「建物地籍測繪資料」

 

1.建物位置圖申請以轉繪方式辦理者,應檢附經實地測繪且由開業之建築師或測量技師簽證之建物地籍測繪資料。

2.未檢附上開建物地籍測繪資料者,登記機關應請申請人補正檢附之,或請申請人修正申請書並補繳規費(每棟新台幣4000元)後,由登記機關排定日期辦理實地測量建物位置,據以製成建物測量成果圖。

3.規定條文: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1及282-2條及內政部112年3月31日台內地字第112026211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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