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賸餘財產分派規定,自即日生效。
內政部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090262609號令 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賸餘財產分派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賸餘財產分派規定
公布日期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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