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原民地字第09700201211號
修正「公有土地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審查作業規範」第七點,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公有土地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審查作業規範」第七點
主任委員 夷將‧拔路兒
Icyang‧Parod
公有土地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審查作業規範第七點修正規定
七、鄉(鎮、市、區)公所完成現地會勘後,應就下列事項審查之:
(一) 申請人須具原住民身分。
(二) 申請人須與使用人為同一人。但使用人之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經使用人同意者除外。
(三) 土地須位於第三點規定之地區,且不屬於第四點第二項不得增編之土地。
(四) 須符合公有土地增編原住民保留地處理原則或公有土地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要點之規定。
土地如屬保安林地而有超限利用違規情形者,仍得依前項規定辦理增編,接管機關應專案列管輔導申請人限期改善,以符合森林法等相關規定。lll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