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89年1月28日以後繼承為共有之耕地(為兄弟共有)若其中一人賣出其持分給第三人, 是否能辦理分割?

發佈日期:2007/7/10

有關89年1月28日以後繼承之共有耕地,若部分持分移轉出售,可否辦理分割乙案,查本部91年8月15日台內地字第0910010422號函示:「...本案原繼承人既未主張分割為單獨所有,部分共有人復將繼受持分移轉他人,其關係屬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後之共有關係,自不得再援引該條例第16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辦理分割。」lll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