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司法人(含一般公司與金融機構)申辦合併、收購及分割等登記事宜

發佈日期:2012/1/26

按公司法人申辦法人合併、收購及分割等登記事宜,前經本部旨揭號函及97年3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722810號函釋有案,惟據反映,實務上主管機關核准辦理法人分割之函件,或有載明分割基準日者;另目前登記機關核發之他項權利人歸戶清冊未有他項權利檔號及擔保債權總金額之記載,不便於登記機關核計登記費,爰為符實際及應實務作業需求,修正本部旨揭函說明二(三)3、法人分割原因發生日期為「主管機關核定有分割基準日者,以該基準日為原因發生日期;未有基準日者,以主管機關核准函日期為原因發生日期」,及(四)3、法人分割申請期限為「自主管機關核定分割基準日起1個月內為之;未有分割基準日者,自主管機關核准之日起1個月內為之。」,並於他項權利人之歸戶清冊格式中增列他項權利檔號及擔保債權總金額欄位資料。另配合上開格式增列內容,本部併將於本(100)年2月底前修正全國各地政單位使用之地籍總歸戶系統及地政整合系統程式。 lll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