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4條、第6條之1、第9條之1條文,自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生效。

發佈日期:2010/6/18

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09901203221號
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4條、第6條之1;增訂第9條之1條文,自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生效。
附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部分條文(第4條、第6條之1、第9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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