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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法令名稱 |
相關條文內容 |
成年或20歲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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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平均地權條例 |
第20條(第3項)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
成年 |
適用民法修正後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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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條(第5項)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 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 |
成年 |
適用民法修正後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