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坐落非建築用地得申請更正編定土地用地類別提高土地經濟利用價值。

發佈日期:2016/11/28

主旨:縣府財政局對被占用土地收取使用補償金計徵方式之說明

主題:房屋坐落非建築用地得申請更正編定土地用地類別提高土地經濟利用價值。

內容:    鄉親們如有房屋是在本縣非都市土地編定公告前已建築完成,而其基地卻編定為非建築用地情形者,可檢附合法房屋相關證明文件向澎湖地政事務所申請更正編定為建築用地。

澎湖地政事務所表示,本縣非都市土地編定公告日為民國75215,公告日前依內政部作業規範,凡屬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風景區及特定專用區內之一宗土地,部分已作建築使用、已依法完成基礎工程者或已領有使用執照者,應於土地使用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內註記,並以各該區之主要用地編定,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分割後再予更正編定。也就是譬如:房屋蓋在一般農業區內一宗部分土地上,當初依規定會編定為農牧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即具有申請更正權利,特向鄉親們告知。

土地所有權人(或房屋所有權人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申請更正編定時,填寫申請書、應檢附下列任書面證明文件,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繳納房屋稅憑證、稅籍證明、繳納水費憑證、電費憑證、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向地該所提出更正編定申請,地該所受理後會依規定議辦理,陳報縣府核定後,更正編定為建築用地,如此即可提高土地的經濟利用價值。

澎湖地政事務所最後表示如果民眾對於更正編定申請上有任何相關疑問,歡迎電話撥打06-9272009轉分機301309,或至本所地價課,將會為您做詳盡的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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