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及第39條規定,業經總統96年1月10日華總一義字第09600001891號令修正公布,故自96年1月12日起申辦之耕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件,無須再行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耕地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證明書」。 lll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