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重購土地退稅規定

發佈日期:2008/4/14

政部令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台財稅字第09700180730號
營利事業因重購土地,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列為確定可退稅年度之免稅收入。

代理部長 李瑞倉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lll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