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部令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700180730號 營利事業因重購土地,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列為確定可退稅年度之免稅收入。代理部長 李瑞倉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lll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