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12.18 行政院令:訂定「九十八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標準」

發佈日期:2008/12/19

97.12.18 行政院令:訂定「九十八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標準」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 097005714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1 條 本標準依國民住宅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九十八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之基準,規定如下︰

  出售 出租
臺灣省 九十六萬元以下 五十三萬元以下
臺北市 一百四十七萬元以下 九十萬元以下
高雄市 一百零五萬元以下 六十一萬元以下
(單位:新臺幣)

第 3 條 臺灣省之市、臺北縣縣轄市以外之鄉(鎮)地區及高雄縣縣轄市,得比照高雄市之基準辦理;臺北縣縣轄市,得比照臺北市之基準辦理。
金門及馬祖地區,比照臺灣省之基準辦理。

第 4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lll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