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4條條文

發佈日期:2011/6/17

總統令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華總一義字第10000122931號


茲修正不動產估價師法第二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內政部部長 江宜樺


不動產估價師法修正第二十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公布


第二十四條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於直轄市或縣(市)組設之,並設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同一區域內,同級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以一個為原則。但二個以上同級之公會,其名稱不得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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