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至戶政機關辦理住址變更時,可一併填寫不動產地籍住址變更申請書。

發佈日期:2017/10/18

澎湖地政事務所指出,常有民眾因遷徙需要至戶政事務所辦理住址變更時,因於本縣轄內持有土地或建物登記等不動產,不知或忘記一併填寫不動產地籍住址變更申請書,造成日後地政機關通知錯誤之情況,因地政機關對於不動產登記名義人之住址係依據其戶籍地址登載,民眾至戶政機關辦理住址變更,因涉及個人權益,除非申請人主動向戶政機關提出一併辦理不動產地籍住址變更,由該戶政事務所通報內政部,轉由各地政事務所逕為住址變更,免再至地政事務所辦理住址變更外,地政機關不會主動變更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地籍登載之原戶籍住址,往往造成地政機關於辦理鑑界、測量、重測等作業時,通知登記名義人之住址均為錯誤,致使土地所有權人及四鄰土地所有權人無法當下收到通知,而產生損害事件。

    另查有關統一規定土地登記簿權利人住址之記載方式,依據內政部71年1月

29日台內地字第66010號函規定如下:一、本國人為戶籍所載之地址,華僑為華僑

證明所載之地址。二、外國人為護照所登記之地址。三、公法人為機關所在地之地

址。四、法人為其核准設立之地址。其有分處、公司者,應以其總處、總公司主辦

公處之地址記載之。五、胎兒為其法定代理人之地址。六、祭祀公業、神明會為其

管理人之地址。

澎湖地政事務所表示,請民眾關心自己權益,如有遷徙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住址變更時,倘若持有不動產登記之地籍住址亦需變更者,不要忘記一併填寫不動產地籍住址變更申請書,以確保自身財產權益,假如忘記一併申請時,則請攜帶土地權狀正本、普通印章、身分證正本及載有最新遷徙紀錄之戶籍資料,逕至澎湖地政事務所申辦住址變更即可,亦可檢附上述資料文件(免寄身分證正本)並附回郵,以通訊寄至澎湖縣澎湖地政事務所登記課服務臺申請。【住址:澎湖縣馬公市忠孝路7號】,澎湖地政事務所關心您!

如有相關疑問可撥電話(06)9272009轉104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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