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第九條、第十條修正條文第九條 申請地籍總歸戶資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任一登記機關提出: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委託代理人申請時,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另附具委託書或於申請書載明委託關係。申請人或代理人應親自到場,並由登記機關人員核對其身分。第十條 登記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案件,經審查無誤後,核發地籍總歸戶資料。lll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