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醫療機構改為醫療法人不動產移轉不須印花稅

發佈日期:2008/5/1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台財稅字第09704524220號
私立醫療機構改設為醫療法人,依醫療法第38條第3項規定,將原供醫療使用之土地、房屋,無償移轉予該醫療法人續作原來之使用,書立土地、建物無償移轉同意書並持憑向地政機關申請不動產移轉登記原因為「改設醫療法人」者,該無償移轉同意書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憑證,無須繳納印花稅。

代理部長 李瑞倉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lll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