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土地、建物辦理住址變更登記了嗎?

發佈日期:2007/5/25

土地或建物權利登記後,登記名義人之戶籍住址如有遷移變更,應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關申辦住址變更登記,以使登記資料住址和實際相符,除可確保資料正確,維護自身權益外,亦可促使地籍資料完整,增進土地登記之安全。另外政府機關有任何通知需要連絡地主時,均以地籍登記地址作為聯絡之依據,因此登記資料地址如與實際不符,將使相關單位在寄發各種通知及法定文件時(如地籍圖重測、徵收、土地使用計畫變更、重劃、拍賣等),常常無法迅速送達,不但影響通知時效,亦恐損及地主之權益。當然,如果您僅係戶籍遷移並未有實際居住地之遷移行為,則不須向本所辦理住址變更登記,以免影響聯繫通知之有效送達,
為方便民眾申辦,澎湖地政事務所提醒您可利用下列任何一種方式申請,請多加配合辦理:
一、網路申請:利用個人電腦配合自然人憑證即可線上案件申辦作業。 
二、通信申請:登記名義人未能親自到場,得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及權利書狀,以書面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關申請住址變更登記。
三、親自申請:由登記名義人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及權利書狀(1.所有權人住址變更應檢附所有權狀。2.他項權利人住址變更應檢附他項權利證明書。)。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關申請住址變更登記。
四、代理申請:登記名義人因故未能親自申請登記,得委託代理人為之,應附具委託書,如其委託複代理人者,並應出具委託複代理人之委託書,但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得免檢附。
如有相關疑問可電洽本所9272009-104服務櫃檯諮詢。lll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