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督導成績評定、公布及獎勵方式:
(一)成績評定:由本部地政司各業務單位依其所訂各項評分標準評定單
項成績;各單項成績之總和除以受考評項數為平均成績(佔總成績
百分之七十),加計專家學者或民間專業團體代表所評定綜合整體表
現平均成績(佔總成績百分之三十)則為總成績;總成績加計財力加
權即為總考評成績;單項成績及總考評成績換算等第,最高分以一百分
計。
1.考核評比採分級制,計分為特優(九十五分以上)、優等(九十分以上未達九十五分)、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丙等(未達七十分)五級。
2.財力加權:依行政院主計處發布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其財力級次屬五級者,其總成績加計百分之二點五加權分數,其財力級次屬四級者,其總成績加計百分之二加權分數,其財力級次屬三級者,其總成績加計百分之一點五加權分數,其財力級次屬二級者,其總成績加計百分之一加權分數,其財力級次屬一級者,不予加權。
(二)成績公布:
1.考評等第行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2.發布考評結果新聞稿。
3.考評等第公布於本部網頁。
4.列入地政業務年報。
(三)獎勵方式:
1.總考評成績經評定為「特優」「優等」等第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由本部於適當時機公開表揚,並發給團體獎牌或獎座。但單項成績列有丙等者,不予獎勵。
2.單項業務中有特殊表現(評定為優等以上)且有具體績效者或業務績效有長足進步者,得另設業務精進獎,同前款表揚方式,並發給團體獎牌或獎座。
3.總考評成績、各考評類項經評定為「特優」「優等」等第或業務精進之受獎機關主管及主辦人員(含總考評成績、各考評類經評定為「特優」「優等」等第或業務精進項目之主管及主辦人員),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或各機關自行訂定之獎懲規定予以獎勵。其餘有關協辦人員則由各該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或各機關自行訂定之獎懲規定降低一級予以獎勵。
(四)各單項考評成績特殊優良者,得推介其他單位前往觀摩;考評有重大缺失不良者,由本部地政司專案督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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