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區分所有建物為共有,而各共有人分管部分法定停車位者,得比照本部96年9月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7268號函釋,由該建物全體共有人辦理分管停車位編號註記登記

發佈日期:2008/4/11

歸屬法條:土地登記規則第81條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044237號函
【要旨】已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區分所有建物為共有,而各共有人分管部分法定停車位者,得比照本部96年9月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7268號函釋,由該建物全體共有人辦理分管停車位編號註記登記
【內容】
為利停車位之管理使用,旨揭建物,如經區分所有建物全體共有人及他項權利人同意,並檢附分管協議書、印鑑證明及他項權利人同意書等文件,得比照本部96年9月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7268號函申辦註記登記。



附件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6年9月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7268號函
【要  旨】區分所有建物為共有,其共同使用部分之法定停車位產權登記方式
【內  容】
查區分所有建物為共有,而各共有人又分管部分法定停車位,為使停車位利於使用管理,弭平共有人間對停車位範圍之爭議,並符合現今社會需求,爰區分建物所有權人於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得依當事人之申請於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以代碼88註記「分管停車位編號:○○」。lll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