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輔助宣告之人立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非為民法第15條之2規定所列行為,無須經輔助人同意,其效力不因其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而受影響。
二、依民法第1113條之1第2項規定,輔助人不得受讓受輔助宣告人之財產。是以,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將受輔助宣告人之遺產遺贈自己,核與上述輔助人不得受讓受輔助宣告人財產之規定不符,且與受輔助宣告人之利益相反。
三、綜上所述,受輔助宣告人得以遺囑指定輔助人為遺囑執行人;惟受遺贈人不得為其輔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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