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1071301704號 主旨: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履約保證機制補充規定」第二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一日生效。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附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履約保證機制補充規定」第二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