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年2月15日前於非建地上興建房屋,如何將土地變更為建地。

發佈日期:2017/11/23

鄉親們如有房屋是在本縣非都市土地編定公告前已建築完成,而基地卻編定為非建築用地情形者,可檢附合法房屋相關證明文件向澎湖地政事務所申請更正編定為建築用地。

本縣非都市土地編定公告日為民國75年2月15日,公告日前依內政部作業規範,凡屬非都市土地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風景區及特定專用區內之一宗土地,部分已作建築使用、已依法完成基礎工程者或已領有使用執照者,應於土地使用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內註記,並以各該區之主要用地編定,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分割後再予更正編定。也就是譬如:房屋蓋在一般農業區內一宗部分土地上,當初依規定編定為農牧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即具可據此申請更正編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土地所有權人(或房屋所有權人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申請更正編定時,填寫申請書、檢附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繳納房屋稅憑證、稅籍證明、繳納水費憑證、電費憑證、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上列任一項書面證明文件及身分證明文件向地政事務所提出更正編定申請,受理後會依規定研議辦理,並於陳報縣府核定後,更正編定為建築用地,如此即可提高土地的經濟利用價值。

如果民眾對於更正編定申請上有任何相關疑問,歡迎電話撥打06-9272009轉分機301或309,或地價課,將會為您做詳盡的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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