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發布修正土地登記規則部分條文,並將與民法修正施行日期同步施行

發佈日期:2010/7/19

內政部於99年6月28日發布修正「土地登記規則部分條文」,主要係配合同年2月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物權編暨其施行法(用益物權及占有)部分條文。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配合民法修正「地役權」為「不動產役權」,未來民眾使用土地或建築物,如有因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特定便宜之目的,不論是不動產所有人或是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耕作權人或承租人,均得與他不動產所有人約定設定不動產役權設定登記,擴大役權之範圍,促進利用效率。另配合民法刪除「永佃權」並新增「農育權」之規定,民眾未來在他人土地進行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時,當事人均得會同申請農育權設定登記,取得用益物權,又因民法已刪除永佃權規定,民眾自民法修正施行日起(99年8月3日)不得再申請永佃權設定登記。原已登記之永佃權,存續期間縮短為20年,但期限屆滿前(119年8月2日)得約定變更登記為農育權,以避免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永久分離,影響農地之合理利用。此外配合民法債權物權化之規定,未來民眾因用益他人不動產申請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設定登記時,舉凡權利存續期間、地租、預付地租情形、使用方法、絕賣條款、權利讓與或設定抵押權限制等約定事項皆將納入登記,有效保障交易安全。

內政部指出,民法物權編暨其施行法部分條文之用益物權及占有章於99年2月3日修正公布,並將於公布後6個月(99年8月3日)施行,內政部為配合該法規定辦理相關不動產登記,除修正土地登記規則部分條文外,並配合修正相關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書及登記簿謄本等格式,將與民法修正施行日期同步施行。

本次規則修正將使不動產用益物權之登記更加細緻、明確,有效強化不動產登記之公示與公信之功能,未來地政機關依新修正土地登記規則條文辦理登記,將更能確保人民財產權益,減少不動產交易糾紛之發生。

為提供民眾及專業人士參考,本次土地登記規則修正之部分條文內容業於99年6月28日公布於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land.moi.gov.tw);相關契約書等亦將於近期修正公布於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lll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