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為清理以神衹、未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之土地及建物,現為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使用,且能證明係同一主體者,已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團體法人得依規定提出申報,公告週知。

發佈日期:2010/7/1

縣府為清理以神衹、未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之土地及建物,現為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使用,且能證明係同一主體者,已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團體法人得依規定提出申報,公告週知。lllll
相關檔案:

府民禮字第09905003642號函 pdf檔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