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修正草案經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通過

發佈日期:2008/6/6

刊登日期:2008-05-30 / 刊登者:ehouse店小二

地政士法於90年10月24日公布,91年4月24日施行,施行以來發現地政士之執業資格、在職進修、業必歸會、開業執照定期更新、登記助理員管理等相關規定,尚有不盡合理之處,亟需檢討修正,內政部乃研修完成「地政士法修正草案」,於本(97)年1月30日函報行政院審查,經行政院97年4月2日第3086次會議通過,並於97年4月8日函送立法院審議,案經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本(97)年5月28日逐條審查修正完竣,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保障地政士權益並提升專業實務經驗:
為確保不動產交易安全及提升地政士專業實務經驗,明定於取得地政士資格者,仍應具備一定地政工作實務經驗,如在政府機關或公營機構從事地政業務相關工作6個月以上或參加地政士實務講習課程40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始得執業。

二、登記助理員應參加在職訓練
為提升登記助理員實務經驗,修正規定登記助理員每四年應參加專業訓練20小時以上,始可重新登錄為登記助理員。

三、便利實務行政管理需要:
為便利行政管理,申請地政士開業登記時,應先加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士公會。

四、提高違法處罰之罰鍰
提高未取得地政士資格而擅自執行地政士業務之罰鍰,由新臺幣5萬元至25萬元提高為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並得按次處罰,以落實專業證照制度及業必歸會。

五、非地政士不得使用地政士之名稱或易使人誤認為地政士之名稱
為澈底杜絕無地政士資格者,使用地政士名義,執行地政士業務進行違法行為,爰規定非地政士不得使用地政士之名稱或易使人誤認為地政士之名稱。

六、因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因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明定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地政lll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