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辦理地目變更注意事項」
發佈日期:2017/2/24
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051309986號
廢止「辦理地目變更注意事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部 長 葉 俊 榮
連結
lll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