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辦理地目變更注意事項」

發佈日期:2017/2/24

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051309986號

廢止「辦理地目變更注意事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部 長 葉 俊 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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