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國備工營字第0970004499號
修正「國軍列管國有不動產提供非軍方單位使用處理原則」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軍列管國有不動產提供非軍方單位使用處理原則」
部 長 蔡明憲
國軍列管國有不動產提供非軍方單位使用處理原則修正規定
國防部96年4月25日昌易字第0960007528號令頒
國防部97年4月21日國備工營字第0970004499號令修頒
一、 為使國軍列管國有不動產,依國有財產法第28條但書及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提供非軍方單位使用,統一律定使用費標準與收取規定,特訂定本處理原則;主辦機關為國防部軍備局,執行機關為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暨所屬地區工程營產處,以下簡稱工營中心及地區工營處。
二、 國軍列管國有不動產提供非軍方單位使用,區分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單位」及「民間營利機構」與「民間非營利機構」等四類。並依「收取使用費者」或「不收取使用費者」分別簽訂「租賃契約書」、「無償提供使用契約書」之方式辦理(範例格式如附件1、2)。
三、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與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及特種基金、眷改基金所簽訂契約者,不適用本處理原則。但國軍特種基金為營運需要使用公務財產,仍應參照本處原則收取土地及房屋使用費,並列入預算,循預算程序分配繳庫。
四、 使用費收取標準:
(一) 土地、房屋使用費依簽約當期標準計收,按年一次繳納,使用期未達一年者,仍採一次繳納。
(二) 土地每年使用費:
申報地價(元/m2)*5%*使用面積(m2)。
(三) 房屋每年使用費:
1、 房屋申報總價(元)*﹝8%(非都市土地)或10%(都市土地)﹞*使用面積(m2)/總樓地板面積(m2)。
2、 房屋申報總價以房屋課稅現值優先適用。或依各縣市所訂之「建築物、土地改良、雜項工作物等工程造價標準表」造價為基準計算(元/m2)*10%*使用面積(m2),並依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計列。
3、 如使用房屋,應加計土地實際使用面積一併計收使用費。
五、 使用費收取方式:
(一) 收取使用費者:
1、 提供「公營事業單位」使用者,按使用費收取標準計收。其原已約定交換使用者,視個案依雙方協議辦理。
2、 提供民間營利機構使用者,均按使用費收取標準計收。
(二) 不收取使用費者:
國軍列管國有不動產符合財政部「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之情形者,依其訂頒之規定辦理。
六、 國軍列管國有不動產提供非軍方單位使用,其使用期間所需繳納之地價稅、房屋稅、其他稅捐及實際使用之水電費、電信費、瓦斯費、管理維護等相關稅費,均由使用者繳納。
七、 簽訂「土地、房屋租賃契約書」或「無償提供使用契約書」應參照附件範本之內容辦理;使用人屬「民間營利機構」或「民間非營利機構」等二類者,應附加連帶保證人及其證明文件。
八、 工營中心提供不動產使用案件,就使用費之收入,應於年度歲入預算中編列,收取之使用費應即解繳國庫;並由地區工營處辦理資訊、管制表異動作業。
九、 作業程序:
(一) 經管不動產提供非軍方單位使用簽訂「租賃契約書」、「無償提供使用契約書」者,簽約期限視個案情形訂之,最長不得逾三年,期限屆滿,如仍有需求,得再行續約。
(二) 為簡化國軍列管國有不動產提供非軍方單位使用,所需簽訂「租賃契約書」、「無償提供使用契約書」作業方式,本處理原則發布前,業已奉國防部核定提供非軍方單位使用及簽訂「使用管理協議書」者,由地區工營處與需地單位協議,呈工營中心辦理契約簽訂。
(三) 案件之核定權責:
屬正常使用營區,應徵詢使用單位同意,以確認提供非軍方單位使用,不違反營區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安全;依使用期限區分為:
1、 使用未逾7日者,由地區工營處審查核定,並辦理契約書簽訂,地區工營處將完成簽訂之契約書呈報工營中心備查。
2、 使用7日以上未逾3個月者,由工營中心審查核定,同意地區工營處辦理契約書簽訂,地區工營處將完成簽訂之契約書呈報工營中心備查。
3、 使用3個月以上未逾1年者,由工營中心呈軍備局審查核定後,授權工營中心辦理,由工營中心同意地區工營處辦理契約書簽訂,地區工營處將完成簽訂之契約書呈報工營中心備查。
4、 使用1年以上未逾3年者,由工營中心呈軍備局層轉國防部審查核定後,授權工營中心辦理,由工營中心同意地區工營處辦理契約書簽訂,地區工營處將完成簽訂之契約書呈報工營中心備查。
(四) 審查要件:
工營中心、地區工營處辦理個案審查,正常使用營區應檢據使用單位同意文件,併依據本處理原則要件進行審理,明確表達是否符合本作業要點之規定,以及建議處理方式,呈報辦理。
十、 各原管理機關提供不動產使用案件,已簽訂「使用管理協議書」方式辦理者,處理如下:
(一) 已於「使用管理協議書」中載明「處理原則」令頒實施後自動失效者,其合約期限不得延續,應重新協議訂約。
(二) 如未於「使用管理協議書」中載明「處理原則」令頒實施後自動失效者,於使用期限屆滿後,重新協議訂約。
十一、「租賃契約書」、「無償提供使用契約書」之範例格式,應依照本處理原則之精神,准由執行機關依業務需求自行擬定,修正時亦同。
十二、為嚴守行政中立,於選舉期間(開放候選人登記日起)國軍列管國有不動產嚴禁提供任何公職候選人、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政府機關以開設競選辦事處,舉辦政見發表會、問政說明會、政令宣導或藝文活動等名義舉辦活動。lll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