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訂定「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登錄及證明收費標準」

發佈日期:2007/7/5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登錄及證明收費標準總說明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四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登錄及發證費用,內政部業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以台內中地字第0九一00八三一0二一號函訂定「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申請登錄須知」,明定申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登錄及證明費合計為新臺幣三百元,申請補、換發經紀營業員證明費為新臺幣二百元在案。茲因配合規費法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公布施行,爰依該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登錄及證明收費標準」,共計三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之法律依據。(第一條)
二、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登錄及證明與補(換)發證明收費之時機與金額。(第二條)
條文 說明
第一條:本標準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四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明定本收費標準之法律依據。
第二條:申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登錄及證明者,應繳納登錄及證明費,每張新臺幣三百元;申請補發或換發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者,應繳納證明費,每張新臺幣二百元。 明定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登錄及證明與補(換)發證明收費之時機與金額。
第三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明定施行日期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登錄及證明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6772號令
第一條:本標準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四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申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登錄及證明者,應繳納登錄及證明費,每張新臺幣三百元;申請補發或換發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者,應繳納證明費,每張新臺幣二百元。
第三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lll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