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台財產管字第09740019241號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所稱之保證人,係指須於82年7月21日前已具有行為能力,且在82年7月21日前具有該國有土地所在村里長、毗鄰土地所有權人或承租人資格者。 部 長 李述德lll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