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分割執行要點 《第 9 點》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耕地分割,應分割為單獨所有。

發佈日期:202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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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辦分割之共有耕地,部分共有人於本條例修正後,移轉持分土地,其共有關係未曾終止或消滅,且分割後之宗數未超過修正前共有人數者,得申請分割。
依前項規定申請分割,其共有人人數少於本條例修正前共有人數者,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申請分割時共有人人數。

https://www.land.moi.gov.tw/law/explainlist/105?lid=8299&typ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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