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或建物參考資訊閱覽費及列印費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
基於有關機關要求註記於土地登記簿之事項日趨繁多,惟考量該等非涉及物權公示性之土地或建物資料不宜登載於土地登記簿之其他登記事項欄內,而為便利各級政府機關建置有關非屬土地法規定應登記事項而與土地或建物有關之資訊,以供相關機關及社會大眾參考使用,並提升政府資訊服務效率,達到土地及建物資訊單一窗口服務之功能,爰建立土地參考資訊檔。藉由土地參考資訊檔之建立,各界得向地政事務所或於電信網路上申請閱覽或列印各級政府機關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資料庫之土地或建物參考資訊。為應各地政事務所或於電信網路上受理閱覽或列印土地或建物參考資訊收費之需,爰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政府機關依本法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時,得按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向申請人收取費用;‧‧‧。前項費用,包括政府資訊之檢索、審查、複製及重製所需之成本;其收費標準,由各政府機關定之。」之規定,擬具「土地或建物參考資訊閱覽費及列印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其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訂定之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明定收費項目及費額。(草案第二條)
三、明定本標準施行日期。(草案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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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或建物參考資訊閱覽費及列印費收費標準(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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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文 |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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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本收費標準訂定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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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向地政事務所或於電信網路申請閱覽或列印土地或建物參考資訊者,依下列基準收費: 一、電子處理之土地或建物參考資訊到所閱覽費:每筆(棟)每五分鐘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五分鐘者,以五分鐘計。 二、電子處理之土地或建物參考資訊電傳資訊閱覽費:每筆(棟)新臺幣十元。 三、土地或建物參考資訊列印費: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
訂定收費項目及其費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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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標準自 |
訂定本標準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