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函轉內政部為新北市政府函為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未會同之共有人有未繳清遺產稅之情形者,得否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9點第4款規定辦理1案,檢送影本1份,詳如附件。

發佈日期:2020/5/21

公告函轉內政部為新北市政府函為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未會同之共有人有未繳清遺產稅之情形者,得否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9點第4款規定辦理1案,檢送影本1份,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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