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為清理原以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於中華民國34年10月24日前改以他人名義登記之土地及建物,自始為該寺廟或宗教團體管理、使用或收益者,已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團體法人得依規定提出申報,公告週知。lllll 相關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