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社會福利設施、重大商業設施、農業設施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

發佈日期:2008/8/13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工程促字第09700325080號 修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社會福利設施、重大商業設施、農業設施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  附修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社會福利設施、重大商業設施、農業設施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 主任委員 范良銹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社會福利設施、重大商業設施、農業設施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修正規定 公共建設類別 定義 重大公共建設範圍 社會福利設施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八條。 依法核准設置,且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殯儀館、火化場。 重大商業設施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 一、符合下列規定之大型物流中心: (一) 申請開發面積達二公頃以上。 (二) 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六億元以上。 二、符合下列規定之國際展覽中心: (一) 展覽館基地面積達三、五公頃以上,且設置一千二百個以上之標準展覽攤位。 (二) 一千個以上之小客車停車位。 三、符合下列規定之國際會議中心: (一) 會議廳基地面積達一、五公頃以上,且設置二千人座位以上之大會堂一間及八百人座位以上之會議室二間。 (二) 四百個以上之小客車停車位。 農業設施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之一。 一、 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六億元以上,開發使用面積達二公頃以上之農產品批發市場。 二、 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之一第五款規定(休閒農場除外)並具備下列要件之一者: (一)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辦理,且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二) 位於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偏遠地區,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辦理,且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三)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辦理,且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三、 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之一第七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並具備下列要件之一者: (一) 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之漁業附加價值作業設施。 (二) 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之遊客住宿、餐飲服務、文物展覽及相關海洋遊憩、教育設施。lll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