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釐清地籍權利內容權屬,更正登記名義人之權利範圍,重新辦理登記,
公告本縣清查土地(建物)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所有權權利範圍空白且現仍空白更正1案,詳如公告文及清冊,
公告期間3個月。(自民國106年2月13日至106年5月13日止)
土地(建物)權利關係人對公告事項如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內檢附足資證明文件,以書面提出申請,
逾期不受理,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依法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