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120263452號 修正「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部長 林 右 昌 (附檔一併檢附修正規定對照表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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