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有關新增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業經內政部於112年6月2日以台內地字第1120263452號令修正發布,詳如附件

發佈日期:2023/6/14

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120263452號

修正「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部長 林 右 昌

(附檔一併檢附修正規定對照表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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