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18條第1款規定所稱之繼受人,於出租標的為建築改良物或建築改良物連同基地者,僅指繼承人。

發佈日期:2009/2/9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台財產管字第09840001391號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18條第1款規定所稱之繼受人,於出租標的為建築改良物或建築改良物連同基地者,僅指繼承人。

部  長 李述德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資訊網lll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