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地籍整理規定,自即日生效。
發佈日期:2021/3/24
內政部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090267072號令
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地籍整理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地籍整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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