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限公司依公司法第66條及第69條規定辦理退股之不動產權利移轉登記,仍應依本部97年11月1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052716號函增訂之登記原因標準用語「退股」辦理移轉登記,其相關登記及稅賦等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無限公司應於經濟部准予減資登記後,與退股之股東或取得股權之繼承人簽訂不動產權利移轉契約書辦理移轉登記,並以契約簽訂之日為登記原因發生日期,上開契約書得以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修改使用。
(二)申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分別依土地稅法第28條,及契稅條例第2條前段、第12條第1項規定計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並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於契約書正本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二、本部上開97年11月1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052716號函說明三,應予停止適用。lll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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