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5 修正「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19點、第38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發佈日期:2019/5/6
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080260247號
修正「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十九點、第三十八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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