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目等則制度係日據時期依土地使用現況所銓定,
沿襲至今地目等則之記載與土地使用現況已不相符,
常造成民眾混淆或誤解,
且目前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均非以地目作為利用及管制依據,
內政部自88年起逐步廢除地目等則相關制度,並研擬替代措施及修正涉有地目等則之法規,
爰自106年1月1日起正式廢除,
並停止辦理地目變更登記,土地登記謄本、地價謄本及權利書狀不再有地目等則之欄位,
倘有需要歷史地目等則資料者,可申請地籍整理清冊或人工登記簿謄本參考,
倘民眾如有疑義歡迎來電06-9272009分機201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