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6年1月1日起地目等則正式廢除

發佈日期:2017/7/7

地目等則制度係日據時期依土地使用現況所銓定,

沿襲至今地目等則之記載與土地使用現況已不相符,

常造成民眾混淆或誤解,

且目前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均非以地目作為利用及管制依據,

內政部自88年起逐步廢除地目等則相關制度,並研擬替代措施及修正涉有地目等則之法規,

爰自106年1月1日起正式廢除,

並停止辦理地目變更登記,土地登記謄本、地價謄本及權利書狀不再有地目等則之欄位,

倘有需要歷史地目等則資料者,可申請地籍整理清冊或人工登記簿謄本參考,

倘民眾如有疑義歡迎來電06-9272009分機201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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