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綠建築標章推動使用作業要點」,自九十七年八月一日生效。

發佈日期:2008/7/24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台內建研字第0970850075號
修正「綠建築標章推動使用作業要點」,自九十七年八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綠建築標章推動使用作業要點」

部  長 廖了以

 

綠建築標章推動使用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興建生態、節能、減廢、健康之綠建築,建立舒適、健康及環保之居住環境,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用語定義如下:

(一) 綠建築標章:指取得使用執照、或既有合法之建築物,經審查通過合於綠建築評估指標標準,報本部核定取得之標章。

(二) 候選綠建築證書:指尚在規劃設計中、或施工中之建築物,經審查通過合於綠建築評估指標標準,報本部核定取得之證書。

(三) 綠建築標章申請人:為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管理服務人。

(四) 候選綠建築證書申請人:指建造執照上登記之起造人。

(五) 標章使用人:原申請人通過審查取得標章者。

(六) 候選證書使用人:指原申請人通過審查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者。

(七) 分級評估:依綠建築解說與評估手冊訂定之分級評估方法,評定之綠建築等級。該等級按優良程度,依次為鑽石級、黃金級、銀級、銅級及合格級等五級。

三、 本要點適用範圍為依建築法規定適用地區之建築物。

四、 本部為執行建築物綠建築標章暨候選綠建築證書之審議及管理,得委託或指定公益法人為執行單位辦理之,其雙方有關之權利義務,另以契約訂之;執行單位應組成綠建築委員會審議,其設置要點由執行單位訂之,報本部核定後辦理。

五、 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審查之基準及應取得之指標項目,說明如下:

(一) 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之審查基準,依據本部建築研究所出版之綠建築解說與評估手冊。

(二) 申請審查之建築物應至少通過四項指標,且包括「日常節能」及「水資源」二項門檻指標在內。

(三) 另依據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綠建築專章規定之建築物,須取得審查通過之指標項目,從其規定辦理。

(四) 綠建築解說與評估手冊未規定事項,得由綠建築委員會研議,做成結論補充說明之。

六、 依本作業要點取得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之建築物,其標章與候選證書之規格、製作、置放及使用,應依綠建築標章申請使用須知辦理。申請使用須知得由執行單位擬訂,送本部循序辦理。

七、 綠建築標章之圖樣,指由本部建築研究所製作並依法註冊,如附件一。擅自使用或仿冒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者,本部除公告該冒用者及建築物名稱外,並得依法向行為人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及追究刑事責任。

八、 綠建築標章及其證書或候選綠建築證書,應分別記載建築物名稱、建築物概要、有效期間及符合指標項目。

九、 綠建築標章及其證書或候選綠建築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三個月以內得申請繼續使用,使用候選綠建築證書之建築物,該候選綠建築證書自取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後自動失效。

標章或候選證書申請人申請繼續使用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亦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十、申請使用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應檢具下列文件,並向執行單位提出申請:

(一) 申請審查報告書三份、電子檔一份。

(二) 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一份。

(三) 標章申請人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一份。申請人若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及管理服務人,應提出住戶委託管理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 切結書。

(五) 評估說明書、圖或其他特殊案件應備之文件。

(六) 權利義務約定書一式五份(正本二份、副本三份)

十一、執行單位受本部委託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 受理申請案件之審查,並提供准駁之建議。

(二) 辦理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之權利義務約定書簽訂及終止事項。

(三) 追蹤使用管理。

(四) 證書之補、換發。

(五) 協助申請綠建築標章及候選綠建築證書之諮詢服務。

(六) 有關綠建築標章及候選綠建築證書審查制度研修事項。

十二、 本部或執行單位審核相關文件,必要時得邀專家、學者或相關機構會同標章申請人赴現場實際查核。

十三、 執行單位受理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申請時,應與申請人簽訂權利義務約定書,俟簽訂完畢後,始得收件掛號。

申請案件審查完竣經本部核定後,執行單位應於核定日起七日內通知申請人。取得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之後續使用仍應遵守約定書內容相關規定。

十四、 執行單位受理案件之審查時間規定如下:

(一) 受理候選綠建築證書申請案件掛號後,應於二十二日內審查完竣,並提出准駁建議報本部核定。候選綠建築證書審查作業流程圖,詳附件二。

(二) 受理綠建築標章申請案件掛號後,應於五十日內審查完竣,並提出准駁建議報本部核定。綠建築標章審查作業流程圖,詳附件三。

預審作業時尚須補正相關文件者,執行單位應一次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補正完成;如因特殊情形未能於三十日內補正完成時,得檢具相關說明文件及切結書申請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屆期仍未補正完成者,應予以退件。

前項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審查時間,不含申請人補正之作業時間及展延時間。

十五、 申請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之收費基準,得由執行單位擬訂報本部循序辦理。

十六、 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之案件,於施工過程期間,若有任何變更,均應由候選綠建築證書申請人,檢附相關書圖文件,送執行單位同意核備。

另取得綠建築標章之建築物,其建築物後續使用,若有任何變更,得由標章使用人,檢附第十點規定相關書圖文件,向執行單位申請審查通過,報本部核定後換發。

十七、 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遺失或毀損時,標章使用人或候選證書申請人得敘明事由並加具證明,向本部或執行單位申請補發。

十八、 本部或執行單位對使用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之建築物,得不定期實施抽查及勘察,查核結果若未符標章或候選證書上所記載指標項目,執行單位應促其一個月內改善,如未改善或改善仍不符合審查通過之指標效益者,執行單位得通知使用人或申請人終止權利義務約定書及標章或候選證書之使用,並應報本部備查後於綠建築標章網站(http://www.abri.gov.tw)公告撤銷其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

十九、 使用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權利義務約定書之終止事由:

(一) 使用人或申請人申請終止權利義務約定書。

(二) 使用人或申請人解散或歇業。

(三) 使用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之建築物,其建築執照經主管機關撤銷或註銷。

(四) 以詐偽方法或不實文件資料送審。

(五) 其他違反本作業要點規定。

如有上述情事發生,本部或執行單位應以書面通知使用人或申請人終止權利義務約定書,並由執行單位報本部備查後於綠建築標章網站(http://www.abri.gov.tw)公告撤銷其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

二十、 執行單位應每半年將綠建築標章與候選綠建築證書之申請、准駁情形及訂約之標章或候選證書申請人名稱、抽查等事項,彙報本部備查。

 

附件一

綠建築標章圖樣

(中華民國證明標章註冊證 註冊號數:○○○○○○四二)lll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