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標準作業程序」及執行計畫相關範例,自即日生效。

發佈日期:2008/9/22

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標準作業程序
一、目的:
為使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不得私有範圍,有一致性作法,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相關法令及規定:
(一)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二)土地法施行法第五條。
(三)直轄市、縣(市)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不得私有劃定相關規定。
(四)其他各目的事業相關法令規定。
三、作業內容:
(一)流程:
1.擬定執行計畫:
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機關蒐集預定劃定區域範圍內之地籍資料,應先行實地調查,並研擬劃定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不得私有執行計畫(以下簡稱執行計畫,如附錄一)。
2.實地會勘及編造圖冊: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彙整各目的事業計畫書圖並準備所欲劃定範圍之地籍藍曬圖,邀集相關權責機關前往實地會勘,或先行至現場勘查後邀集相關權責機關召開會議,將現況勘查結果向各機關說明,據以研商擬具劃定原則、選定範圍,必要時得埋設界標,交由測量單位實施基本控制測量、圖根測量及界樁測量,再依據測量結果編造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不得私有範圍土地清冊及繪製不小於五千分之一比例尺之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不得私有範圍分界地籍藍曬圖,辦理公告(如附錄二)。但不得私有之界線係按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圖說、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說及地籍線劃設者,得免辦理基本控制測量、圖根測量及界樁測量作業。
3.公告及異議處理:
公告期間有人提出異議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協調異議人處理;認有重行劃定之必要者,應依執行計畫流程循序辦理,認應維持劃定成果者,以書面告知並敘明理由;異議人不服者,得循行政救濟方式處理。
4.成果報告:
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或公告期間有異議已協調處理完竣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執行成果報告陳報內政部。
(二)作業流程圖:詳如附錄一之附件二。
四、注意事項:
(一)土地法第十四條規定海岸一定限度土地不得私有範圍之劃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機關)召集有關機關考量下列因素會同劃定之:
1.國家及公共安全。
2.海岸資源維護。
3.自然生態保育。
4.環境汙染防治。
5.災害防護。
6.古蹟文化維護。
7.土地利用原則。
8.合理保障人民權益。
9.衡酌地形地物(例如:道路、堤防、溝渠等)。
(二)海岸一定限度土地不得私有範圍之起算基準,採平均海水面作為向陸地內緣推移之基準線,而其向內陸推移之實際距離,則由有關機關視個案情形,依其主管法規先予劃出不得私有之地區,並依前款考量因素共同會商決定。
(三)基於管理及成本考量,劃定範圍界線採不埋樁為原則。但認有埋設界標之必要時,得參酌界標管理辦法規定,選擇堅固、可長久保存之界標埋設,並於標樁上註明其代表意義。
五、通盤檢討:
(一)執行計畫公告實施後,主辦機關每三年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實際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
(二)主辦機關變更執行計畫時,應依本作業程序辦理。
六、內部行政作業使用表單、附件:
(一)計畫研擬階段
○○政府劃定○○地區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不得私有執行計畫及其附件(如附錄一)。
(二)實地會勘階段
1.土地開發計畫書圖。
2.擬劃定區域之地籍藍曬圖。
3.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興辦事業計畫圖籍。
(三)公告階段
1.不小於五千分之ㄧ比例尺之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不得私有範圍地籍藍曬圖。
2.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不得私有範圍土地清冊。

附錄一

○○政府劃定○○地區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不得私有執行計畫
(範例)

壹、計畫依據
一、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土地法施行法第五條。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不得私有劃定相關規定(請繕具全名)。
三、行政院核定重大開發計畫投資案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函文等相關文件。
四、其他相關文件。
貳、計畫目的
(請詳實敘述劃定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不得私有執行計畫之事由,及其欲達成之目標為何?)
參、劃定區域
(敘明本計畫執行範圍為何?並估算該地區內土地面積、筆數等資料,及所可能涵蓋之海岸線長度。)
肆、辦理機關
一、主辦機關:○○政府(地政處、地政局)
二、督導機關:內政部(地政司)
三、會辦機關: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含漁業署、林務局、水土保持局)、國防部、交通部觀光局(含所屬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經濟部水利署所屬河川局、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含所屬各區辦事處及其分處)、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單位、鄉(鎮、市、區)公所、○○地政事務所、內政部營建署(含新生地開發局、或國家公園管理處)(請依實際狀況酌予調整)。
伍、工作項目及流程
一、準備資料
(一)由主辦機關提供所欲劃定範圍之地籍藍曬圖。
(二)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該地區範圍之事業計畫相關圖籍(如保安林、工業區、軍事管制區等)
二、實地會勘及區界樁埋設
由主辦機關邀集各相關機關實地勘查劃定之區域範圍,整合各會勘單位及人員意見,先行擬具劃定原則,依上開劃定原則選擇適宜區位,擇定必要轉折點後,有埋設界標必要時,得參酌界標管理辦法規定埋設界標;埋設界標前,並先清理本區域內之地上障礙物。
三、基本控制測量
由主辦機關就本區附近已知控制點實施檢測(如一、二、三、四等控制點),如有遺失或破壞,則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十二條規定,由相關主管機關辦理補設或布設,再依實際劃設需要,選定通視良好及不因工程或設施而遭破壞之地點,布設控制點或精密導線點(依個案情形而定),並擇定重要之點位埋設永久性測量標實施測量,作為圖根或界樁測量之依據。
四、圖根測量
由主辦機關依本區域附近檢測無誤之控制點及精密導線點,均勻分布本區並施以平差計算成果,以利各種測量之使用(可依個案選擇計算方式)。
五、界樁測量
海岸一定限度內之界標由主辦機關視實際情形實施測量釘樁,依上開控制點聯測邊界樁,計算坐標成果,以確定界線範圍。
六、編造各類清冊及繪製地籍藍曬圖
(一)測量成果清冊
(二)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不得私有範圍土地清冊
(三)不小於五千分之一比例尺之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不得私有範圍分界地籍藍曬圖
(四)其他書表圖冊
七、公告
將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不得私有範圍土地清冊及不小於五千分之一比例尺之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不得私有範圍分界地籍藍曬圖予以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十日,並副知相關權責機關,如公告期間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則由主辦機關協調處理之。
八、成果移交及保管
由主辦機關將有關資料各乙份,分送應保管單位保管使用,如附件一。
九、成果報告
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或公告期間有異議已協調處理完竣者,由主辦機關撰寫執行計畫成果報告函報內政部。
十、作業流程如附件二。但不得私有之界線係按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圖說、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說及地籍線劃設者,得免辦理基本控制測量、圖根測量及界樁測量作業。
陸、作業人力及工作進度
一、作業人力
(請依會勘、區界樁埋設、測量、文書作業等階段工作,填列該項工作之作業人力)
二、工作進度
本計畫工作期限為○個月(自行調整),其工作進度表如附件三。
柒、經費概算及來源
(由主辦機關依個案情形詳實敘明)

附錄二
○ ○ 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
發文字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二
主旨:公告劃定○○地區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不得私有範圍
依據:
一、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土地法施行法第五條。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劃定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不得私有之相關規定(如處理要點或作業要點,請繕具全名)。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三十日(自民國○○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劃定區域:詳如后附土地清冊及地籍圖
三、土地權利人對於公告事項如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一】:資料名稱及保管單位一覽表(範例)
資 料 項 目 「Ⅴ」應保管單位 備註
○○地政事務所 ○○直轄市
○○縣(市) 政府
一、控制點圖根點:網絡圖、成果表
二、測量成果清冊
三、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不得私有範圍土地清冊
四、磁性檔(控制點、區界坐標等)
五、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不得私有範圍分界地籍藍曬圖(五千分之一或二千五百分之一)


【附件三】
○ ○政府劃定○○地區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不得私有
執行計畫工作進度表(範例)
工作項目 工作
天數 起訖時間 執行單位 備註
一、準備資料 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
二、實地會勘及界標埋設 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
三、基本控制測量 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
四、圖根測量 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
五、界樁測量 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
六、編造各類清冊及繪製地籍藍曬圖 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
七、公告 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
八、成果移交及保管 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
九、成果報告 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lll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