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不同之數筆耕地辦理合併或界址調整,其合併(調整)前後之面積不變或價值在1平方公尺以下時,得免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發佈日期:2007/1/19

歸屬法條:土地登記規則第101條
【日期文號】:內政部96年1月1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040349號函
【要旨】:土地所有權人不同之數筆耕地辦理合併或界址調整,其合併(調整)前後之面積不變或價值在1平方公尺以下時,得免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1月4日農企字第0960100079號辦理,兼復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95年10月24日全地公(4)字第95583號函。。
二、 案經函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開號函復略以:「三、另有關前開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規定,立法院於95年12月22日三讀通過修正為『耕地之使用及違規處罰,應依據區域計畫相關法令規定;其所有權之移轉登記依據土地法及民法之規定辦理。』該條例第39條並配合做文字修正。該修正案俟 總統公布施行後,有關耕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完納應繳稅賦後,即可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准此,於土地所有權人不同之數筆耕地辦理合併或界址調整,其合併(調整)前後之面積不變或價值在1平方公尺以下時,得免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三、另有關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及第39條規定,業經總統96年1月10日華總一義字第09600001891號令修正公布,故自96年1月12日起申辦之耕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件,無須再行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耕地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證明書」,至土地登記規則第101條規定,由本部另案配合修正,併此說明。lll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