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核外國人申請在我國取得農業用地之注意事項

發佈日期:2008/3/31

查外國人申請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除應符合土地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外,仍需合於同法第19條第1項各款之用途。次依本部92年8月13日台內地字第0920010989號函釋規定:「…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揭號函復以:『…因農業用地上准許興建農舍之制度,係為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具有居住兼具放置農機具之需求,以便利其農事工作…本案外國人若基於住宅之目的購買土地,似僅得購買得興建一般住宅之土地,若以住宅目的購買農業用地興建農舍,則非所宜。』本部同意上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意見。是以,有關外國人基於土地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之用途,申請取得農業區建地目土地,如係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者,得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申請建造執照者,仍得予以受理;如屬都市計畫發布後,始將農業區田、旱地目土地變更為建地目者,依同細則第29條規定僅得申請興建農舍,自無土地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之適用,應不准外國人取得。」,綜上,於審核外國人申請取得都市計畫農業區建地目土地時,請依上開函釋規定辦理;至外國人申請取得都市計畫農業區建地目以外之其他農業用地時,需符合土地法第19條第1項第8款之用途,並循「外國人投資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取得土地辦法」規定,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始得准其取得。lll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