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土地參考資訊檔作業要點」第4點、第5點、第6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發佈日期:2008/8/22

土地參考資訊檔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修正規定四、資料提供機關申請登錄參考檔,應檢附申請書(如格式一),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資料提供機關為中央部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者,逕向土地或建物所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登錄。 (二)資料提供機關為中央各部會所屬機關者,由其上級機關核轉土地或建物所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登錄。 (三)資料提供機關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屬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者,逕向土地或建物所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登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應檢視資料提供機關選用之土地參考事項類別代碼,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資料提供機關選用之現有土地參考事項類別與申請登錄內容性質相符者,應將土地參考事項類別代碼通知資料提供機關。 (二)資料提供機關選用之現有土地參考事項類別與申請登錄內容性質不符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逕行選用適當之現有土地參考事項類別代碼,將土地參考事項類別代碼通知資料提供機關。無適當之現有土地參考事項類別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向內政部申請增訂土地參考事項類別代碼後,將土地參考事項類別代碼通知資料提供機關。內政部依前項第二款規定增訂土地參考事項類別代碼時,應通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五、資料提供機關接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土地參考事項類別代碼後,應將土地或建物資訊按照參考檔建檔格式(如格式二) 以地政事務所為單元完成建檔後,備文以磁性媒體或電信網路傳輸方式,並檢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文件影本,送請土地或建物所在地政事務所轉入參考檔資料庫。六、參考檔經建置完成後,其參考事項內容有新增、變更或刪除之必要時,應由原資料提供機關備文檢具以地政事務所為單元之更新資料(包含前次所送資料未異動部分及本次異動部分),以磁性媒體或電信網路傳輸方式送請土地或建物所在地政事務所辦理更新。lll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