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06.03 行政院令:修正「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 0980024714 號令修正發
布第 4、5、7、12、15 條條文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三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各級主管機關首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各級主管機關首長派兼之。
第 5 條 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主管建設、都市發展、土地、人口、財政、經濟、交通、農業及其他有關機關之代表。
二、具有區域計畫、大地工程、天然資源保育利用及其他相關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
三、關注區域發展事務之熱心公益人士。
前項委員名額分配,其中第二款、第三款之專家學者及熱心公益人士,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第 7 條 本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專家學者及熱心公益人士委員,續聘以連續 三次為限,且每次改聘不得超過該等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 12 條 本會為審議區域計畫有關事項,得推定委員或商請業務有關機關指派人員實地調查,或組成專案小組審核。
前項專案小組審查時如涉及專業知識及技術,得經執行秘書同意,
加請專家學者列席,提供諮詢意見。
第 15 條 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lll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