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060404995號 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減資退還股款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減資退還股款規定 部 長 葉 俊 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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