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減資退還股款規定

發佈日期:2017/6/14

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060404995號


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減資退還股款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減資退還股款規定


部 長 葉 俊 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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