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權編暨其施行法部分條文(通則章及所有權章)於98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後六個月即98年7月23日施行,有關訂有三七五租約之共有耕地,共有人間對共有物之管理,應依修正後民法第818條、820條及828條規定辦理,本部旨揭三函應予停止適用。lll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