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07.10 內政部令:訂定「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土地認定標準」

發佈日期:2008/7/11

97.07.10 內政部令:訂定「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土地認定標準」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內政部內授中民字第 097073278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第 1 條 本標準依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 2 條 本法所稱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指祭 祀公業派下員取得所有權之交通用地、水利用地或水源特定區計畫內土地 ,並經本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現況使用未產生使用收益或營 業收益者。第 3 條 本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認定前條土地時,得向土地所在地地政 事務所或鄉(鎮、市、區)公所查註後認定之。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lll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