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台內地字第0980074360號 按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有效期限為四年,不動產估價師自行停止執業,申請註銷開業證書後,原核發之開業證書即喪失效用,如欲重新申請開業,應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最近四年內完成受訓三十六個小時以上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重行申請開業登記及發給開業證書。」辦理。部 長 廖了以lllll